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监督管理规范》和《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4-5-31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购[2004]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监督管理规范》和《江苏省政府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规程》两个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监督管理规范》
2、《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规程》
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根据当年度各地依法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报经所属省辖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必须已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纳入部门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追加,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才能实施。
第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属集中采购目录的,须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经批复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
属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如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该代理机构必须是已按规定在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六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信息按规定需在省财政厅以及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予以公告。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的评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应在开标前一天组建,专家成员应当从财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定点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应有7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评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
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公证人员中有需回避的人员需实行回避。
第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应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现场的通讯工具应集中统一保管;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定点采购项目,必须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公证人员或监管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宣读。
第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人应当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程序规范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程序不规范的,应予废标,并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各专家评委应该独立完成各自的评标工作,不得私下相互串通意见;不得私下和采购人非正式地交换意见,排斥其他投标人;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商务谈判,不得在评标期间利用各种方式向投标人传递评标信息等。不得无故离开评标会场,特殊情况需由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定点采购项目根据需要推荐若干名中标后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如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应予以废标。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的结果,即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责令合同当事人及时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有关质疑的处理应进行监督管理。
(一)质疑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招标人对质疑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是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与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二)财政部门应依法接受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对投诉事宜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处理结果。
(三)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规程
一、项目受理
1、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并进行登记。
2、接受采购委托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
项目经办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进行招标项目登记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可一年一定,也可一事一签,有具体项目需求还应要求采购人填写《委托采购单》;已经签订全年《委托协议书》的,只需就项目填写《委托采购单》。
3、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供应商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其他事项。
项目经办人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必要时邀请技术人员(专家)参加,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认真研究,避免个别采购人设置技术壁垒,按规范要求草拟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
(二)招标文件的论证(如果需要的话)
对技术含量高、采购数额大的项目应召开招标文件论证会,并据此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论证会由项目经办人、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招标文件的审核
项目负责人及采购人应按招标文件制定的规范要求审核招标文件,并在审核后的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
(四)签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发,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一)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二)公开招标的公告必须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如报纸、政府采购网站等)上予以刊登。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至公开招标的开标时间(或称等标期)不得少于二十天。
四、资格预审(如果有的话)
1、接受投标人报名。
2、投标人填写资格预审表,并根据要求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代理协议及相关预审材料。
五、发售招标文件
项目经办人准备好招标文件文本、电子文档等交专人负责发售招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答疑(如果有的话)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
规定的时间组织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还可同时安排对设备安装或施工现场勘察。答疑会由投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招标采购单位负责解答,并形成答疑纪要,并整理成招标补充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
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并交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八、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前的准备
1、项目经办人制定开标工作方案,落实开标、评标会场。
2、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确定监督委员会(下面简称监委)成员名单,组织落实开标、评标的相关工作人员。开标前一日邀请和通知评委、监委、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公证员准时出席。
3、工作人员准备开标会场所需设备,包括电脑、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音响设备等。
4、项目经办人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评标办法文件、评标打分表格、与会人员签到表、开标记录表等。
5、工作人员至少提前一小时到达开标会场,如开标地点较远的应在开标前二小时到达会场,检查开标会场的布置。会标的悬挂、席位卡的摆放、会场设备的良好运行等。
6、开标主持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会场,认真检查有关开标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7、工作人员组织评委、监委以及投标人签到,并收取评委的无线通信工具统一保管;项目经办人收取投标文件,审核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8、项目经办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向开标主持人报告投标人投标及评委、监委、公证员等相关人员出席情况。
(二)开标现场的组织
1、与会人员按席位卡指定区域就座,主持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既定议程主持开标大会。
评委不参加开标大会,在指定的评标室浏览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2、主持人宣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3、公证员检验标书密封情况,密封完好后即可开标。
4、主持人宣布进行开标唱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开投标文件后,将“开标一览表”分别送给唱标人、公证员各一份。唱标人唱标的同时将“开标一览表”投影公示,对开标一览表上的项目内容各唱两遍,对难以辩认和没有把握的内容,首先征求评标委员会和公证员的意见后再唱标。
5、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于唱标结束后投影公示,投标人代表如有异议须当场提出,及时予以解决。唱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公证员签字认定。
6、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请投标人代表退场后,进入评标程序。
项目经办人负责收集投标文件并分发给各评委,投标文件正本交与评委会主任。工作人员负责及时清理会场使用设备,管理开标会场。项目经办人检查开标、评标会场清理情况。
(三)评标现场的组织
1、项目经办人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评标会场记录人由政府采购中心非项目经办人员担任。
2、开标主持人不得远离评标会场,项目经办人和记录人不得同时离开评标会场。
3、主持人介绍出席评标会议的评委会成员和其它来宾,征询评委会成员回避主张,宣读《评委工作纪律》。
4、评委会主任召集评委会成员讨论评标办法,统一口径,布置具体评审方法。必要时请项目经办人或采购人介绍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5、评委会成员独立评审投标文件,负责按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即完全响应的有效标书)给予评价或打分。
6、工作人员对评委会成员的评分表的计算进行复核和汇总,评委会主任审核确认,如有疑义点应要求评委做出说明,工作人员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计算投标人所得总分并排出名次。
7、评委会主任审核并宣读中标候选人推荐名单,征求评委会成员意见,评委会讨论通过,由工作人员填列“定标审核表”,评委会成员、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监委会成员、公证人员对“定标审核表”签字确认。
8、召集投标人代表进入会场,主持人公布评委名单并宣读评标结果。
9、公证员致公证词。
10、主持人宣布开标评标大会结束。
九、发布中标公告与合同签订
(一)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十、项目材料归档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项目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开招标文档材料清单》(见附件一)将项目采购档案收集完整,填写“移交清单”,送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签收,档案管理人员根据采购法要求逐一审核后归档,“移交清单”需由移交人、监交人、接受人三方签字。
十一、项目履约验收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合采购人对重大委托项目进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一般由采购人负责填写并签字盖章。
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监督中标人按合同履约,如果中标人违约则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履约完毕,采购人按规定及时办理验收及付款手续,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附件:公开招标文档材料清单
公开招标文档材料清单
1. 项目采购委托协议
2. 招标公告
3.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通知到各个已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的回执)
5. 澄清答疑会材料(如果有的话)
6. 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抽取人、监抽人,通知到位情况一并登记)
7. 招标文件发售情况登记表、投标保证金登记表
8. 评分办法(须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9. 评委、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监督委员会成员、公证员及投标人代表等签到表
10. 开标、评标大会议程附件1、主持词(包括项目简介、标书发售情况、投标人名单、项目出席人员名单等内容)附件2 、评委会工作纪律
11. 开标记录表及投标人开标一览表(记录唱标内容、记录员签字)
12. 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
13. 投标文件初审表
14. 评委打分表或推荐意见汇总表
15. 定标审核表或评标报告
16. 投标人澄清答疑材料
17. 评标结果公告发布审核表
18. 投标人书面质疑材料及相关调查报告、投诉处理决定、质疑答复
19. 中标公告发布审核表
20. 中标通知书
21. 合同文本
22. 公证书
23. 办理付款材料(资金申请支付书及用户签章的履约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
24.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如:与采购人核对需求发生的书面材料、领导关于本项目的批示等)
25. 废标的原因及相关处理措施的记载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