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陵区再生资源企业2010年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再生资源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要求,已依法缴纳增值税,尚未申报退税的海陵区再生资源企业,请于2011年4月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海陵区财政局企业科。
二、申报材料包含以下资料:
1、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初审结束后填写);
3、退税申请正式文件;
4、退税申请资料真实性及未受处罚的书面申明;
5、退税审核工作底稿(初审时制作);
6、退税期内应缴增值税计算表;
7、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8、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
9、退税期内各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需国税部门盖章并签字。
10、退税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复印件,需单位负责人、会计负责人、经办会计签字。
11、企业基本情况表;
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3、主管国税局审批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1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及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备案登记;
1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6、申报期内银行对帐单等其他相关资料。
首次申报企业所报资料须按上述顺序整理归集后报送(非首次申报企业只需报送1-10项资料)。有关申报材料及表格式样的具体填报要求可登陆海陵区财政局网站(www.hlcz.gov.cn)查看下载。
三、申报企业需有完善、建全的财务核算制度,相关帐册、凭证、台帐齐全,货物出、入库建立了内控制度,履行岗位人员签字程序,磅码单等附件手续齐备。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海陵区财政局将按照有关文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初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且申报资料齐全的企业将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终审,终审完毕后待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下达批复文件后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四、申报工作中如有疑问,可及时与海陵区财政局企业科联系,联系电话:86218974。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